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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今年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期:2024-12-20     来源:江西新闻    作者:江西省委书记**简历    浏览:701    评论:0    

  近日,江西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4年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南昌一科技公司“刷单炒信” 被罚25万元

  南昌亿莱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始,在某网络商城开设店铺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自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先后从他人手中购得90478个该网络商城账号,用于刷单及好评。根据刷单及好评记录、交易网页截图等证据显示,其购买的账号均已使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景德镇一工作室虚假宣传 被罚20万元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育青网络工作室在微信视频号直播销售所谓的“九龙夜光鱼尾瓶”“点珠天球青花花瓶”“祥云龙纹雕刻花瓶”等商品时,虚假宣传其材质、来源和曾获荣誉。经查,其销售的陶瓷商品是从陈某处进货,商品并不存在宣传时所具的特性,该工作室承认有关宣传话术是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而进行的虚假宣传。

  该工作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万元。

  吉安一科技公司好评返现 被罚20万元

  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微信添加相关刷单人员,通过免单、送礼品、送红包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并要求刷单者给予好评评价,用于提高店铺商品的销量、排名和好评度,以达到吸引顾客,提升产品销量的目的。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万载一科技公司虚构检测结果 已移送公安机关

  万载县畅展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减肥短视频案例,并引导消费者添加其企业微信客服,通过“点击领取15天立瘦”“点击咨询了解简单粗暴轻松两周八斤”等不实宣传,并虚构一个名为“上海脂肪模拟检测中心”的检测机构出具所谓的检测结果,吸引有减肥意愿的消费者购买其“减肥产品”和相关服务。该公司所谓“减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有的消费者购买食用后,甚至出现不适症状。当消费者质疑其产品减肥效果时,当事人便以消费者自行放弃减肥导致其减肥失败为由,拒绝退还有关费用,亦不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经查,自2023年8月至今,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相关虚假宣传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3万余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已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乐安一公司仿冒混淆注册商标 罚款1.18万元

  乐安县骏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购物网站的永盛医疗器械专营店和石译医药旗舰店上销售痔疮膏,在网站上的用语及包装标识使用了西安秀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紫川堂紫川膏”的文字标识,如:“紫川本堂痔疮膏……”“紫川泽合堂紫川膏……”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与西安秀悦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仿冒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二编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该购物网店上下架侵权商品,罚款1.18万元。

  蔡军辉、中国江西新闻网全媒体记者陈春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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