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邵欢报道:鄱阳湖是全球最重要的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享誉世界的“珍禽王国”“候鸟乐园”,守好一方净土,担起一份责任。12月23日,记者从《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修订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专章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为鄱阳湖湿地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加强鄱阳湖水土保持、植被保护与恢复,《条例》规定鄱阳湖湿地区域县级政府可以在不妨碍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划定限制机动车辆行驶的时段和区域,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为保障水鸟栖息地安全和水生动物迁移洄游通道畅通,《条例》明确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修建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水鸟栖息地安全和水生动物迁移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缓不利影响,切实维护鄱阳湖湿地生态安全。
碟形湖是鄱阳湖区越冬候鸟、水生生物等重要的栖息场所。为统筹问题整改和湿地候鸟保护,《条例》规定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碟形湖管理,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碟形湖进行控水设施修缮、湿地保护设施以及防护沟、缓冲带建设,合理调控碟形湖水位,充分发挥碟形湖重要生态功能,切实巩固和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候鸟提供良好栖息环境。同时,《条例》明确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禁止擅自修筑矮圩、拦汊筑坝、围堰挡水,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为各地扎实推动非法矮围整治,完善碟形湖保护治理和监管机制,确保督察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近年来,鄱阳湖枯水期提前、枯水时间延长已经成为常态化趋势,导致湖区天然湿地加速退化。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节能力,《条例》要求建立鄱阳湖枯水期湿地保护应急机制,明确规定鄱阳湖星子水文站水位降至8米以下时,省水行政部门加强水资源应急监测和调度,保障湿地“含水量”;省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鄱阳湖湿地和水鸟应急保护;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鄱阳湖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应急监测,划定并公布重点保护水域;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航的重点保护水域实行船舶限航限速管理。
据介绍,违反《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重要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擅自揭取草皮的,按照揭取草皮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填埋人工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限制机动车辆行驶的时段和区域驾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湿地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防火区和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