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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 谁担责?

   日期:2025-01-07     来源:江西高考分数线    作者:江西九江新闻    浏览:659    评论:0    
核心提示:风车 事故 保险公司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其可分摊出行成本、缓解交通压力,是一种节能出行的方式,有助于整合社会资源。在现实生活中,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概念容易被混淆,一旦出事故易引起争议,保险赔偿争议就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在一起涉及顺风车事故赔偿的案件中,该院支持了顺风车司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请。

  ◎文/黄忠莲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漫画/刘晨阳

  顺风车首次接单出事故

  2023年3月11日,一辆正常行驶在寻全高速公路上的小型轿车突然偏离主线,径直撞向右侧的护坡。车上的司机方婷(化名)以及同行的两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高速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方婷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实施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两名乘客无责任。

  方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遂要求保险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方婷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及时告知,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事发前一天,计划从赣州市某县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工作的方婷,为了减少出行开支,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了顺风车司机认证。随后,方婷接下了首张顺风车订单,次日接上两名乘客后便上了高速公路,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赔偿存在争议,同乘的一名乘客赵勇(化名)将方婷、案涉顺风车平台以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经鉴定,赵勇因交通事故致L2-L3椎体压缩性骨折,保守治疗后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顺风车搭载乘客是否属于营运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自己有固定的工作,这是注册后接的第一单,危险程度不具有可持续性,不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方婷认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方婷招揽、搭载了乘客,并收取运费,明显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从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辩称,方婷未提前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顺风车平台表示,平台提供的仅是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发布及交互服务。

  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勇通过某平台搭乘顺风车,被告方婷通过某平台接单,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在订单形成过程中,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就匹配成功的订单只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平台与乘客及司机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并非侵权关系。原告未有证据证实顺风车平台存在相应过错,因此法院判定平台不承担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目的在于营运,车辆和从业者均须符合相关条件。顺风车也称拼车,其目的在于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法院认为,同一路线顺道搭载他人的行为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亦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对案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案涉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辆性质如何认定?

  是“顺风车”还是“营运车”,车辆性质如何认定?

  “顺风车搭载乘客是否属于营运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等因素进行判定。”安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

  2024年12月17日,江苏法院网发布了一起类似案例,最终法院判定顺风车车主的行为超出了“家庭自用”范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3年12月22日,平某某驾驶小车途经江苏省如皋市某镇时,与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丁某受伤。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平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拒赔,故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平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商业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而被告平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在顺风车平台上接了184单,并收取费用,且行驶路线不固定、区域跨度大,其行为明显超越了私家车出行以“家庭自用”为目的、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性质上更接近营运车辆提供的有偿载客服务。在被告平某某无证据证明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下,案涉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依法有权拒赔。

  律师:改变车辆用途应另签保险合同

  “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当前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应根据车辆运行、收费等情况判定。”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军认为,如果车辆多次载客或者车辆用途变更登记为运营车辆,可以认定为改变用途,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可免赔;如果顺风车偶尔载客且获利不多,不构成改变用途,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胡军表示,车辆用途改变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可能会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主张拒赔。在安远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方婷在顺风车平台上仅有1条载客信息,且乘客出行路线与其所前往的目的地相同,因此不能算是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如果车辆用途发生改变,车主应当主动和保险公司另行签订保险合同。”胡军说,现在不少私家车用于跑“滴滴”,这明显超出了“家庭自用”范畴,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赔。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与保险公司订立营运用途的保险合同,不能再使用“家庭自用”的保险合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车主和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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