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鲍某、周某均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被告人鲍某、周某名下均有挖机,为节省油费,2人经商议后决定偷盗柴油,以供自己的挖机使用。
2024年4月11日晚,2人合伙盗窃他人挖机内的柴油,共盗得柴油8桶。次日凌晨,2人在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发现,随即弃车逃跑,公安机关现场查扣2人所盗柴油共计223.3公斤。
经认定,2人所盗柴油价值2076元。案发后,2人于2024年4月12日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罪行。到案后,2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盗柴油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