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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牛肉干被罚1769万余元

   日期:2025-02-27     来源:江西高考志愿填报    作者:江西鄱阳洪水新闻直播    浏览:168    评论:0    
核心提示:“真材实料、品质上乘”“自然、美味、健康”……这是一款名为“咬闻嚼滋”品牌牛肉干外包装上的宣传标语。商家将包装好的“牛肉干”通过中间商源源不断地销往多个省份。截至案发时,销售额达589万余元。

  “真材实料、品质上乘”“自然、美味、健康”……这是一款名为“咬闻嚼滋”品牌牛肉干外包装上的宣传标语。商家将包装好的“牛肉干”通过中间商源源不断地销往多个省份。截至案发时,销售额达589万余元。

  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6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八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以销售额为基数连带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6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黄昭才 肖祖财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在原材料上动手脚

  “这是你们生产的产品吗?把你们的原料进货单拿给我们检查。”2023年11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线报,来到辖区内一处隐秘的作坊。此时,一群不法分子正在生产、包装一款假冒伪劣牛肉干。

  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食品干燥剂、脱氧剂、牛肉干包装袋以及几款肉干,并对不同口味的“牛肉干”进行送检。经检测,抽样的几款“牛肉干”样品中均未检出黄牛源性、水牛源性、牦牛源性成分,部分样品检出猪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

  之后,侦查机关将以廖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发现,2022年年初,廖某甲、朱某和廖某乙(在逃)三人决定合伙创业,一番交流后盯上了生产销售牛肉干的生意。为了使利润最大化,三人决定在原材料上动手脚。

  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廖某甲、朱某和廖某乙租用位于赣州市南康区某安置点联建房的一楼店面作为生产加工场地。廖某甲负责购进原料、组织生产、管理账目、发放工人工资等工作,廖某乙和朱某参与销售。一切准备妥当后,三人雇请徐某甲将从杨某甲、杨某乙经营的漳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购进的猪肉干、鸭肉干等进行分装、打包,装入标示为牛肉的牛皮纸袋内,冒充牛肉干销售。

  其间,他们的产品多次遭到消费者投诉。为了能长久经营,2022年4月,三人雇请严某专门应对打假、投诉、诉讼等事宜。

  有完整的制假产业链

  眼看廖某甲等几名原始股东赚得盆满钵满,严某决定入股,参与生产、销售假牛肉干。四人约定各占25%的股份,获利四人均分。为了将生意做大,2023年4月,廖某甲等人与杨某甲、杨某乙商定合作,由杨某甲、杨某乙向廖某甲提供“咬闻嚼滋”牛肉干品牌标识、某某公司的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随后,廖某甲委托河北省某包装袋生产商按照要求加工定制“咬闻嚼滋”品牌牛肉干外包装袋,包装袋上印制原料为牛肉、调味料等原材料信息,生产商为某某公司。

  杨某甲、杨某乙根据廖某甲等人的订单数量,将某某公司生产的猪肉干分切、称重后,装到定制的“咬闻嚼滋”牛肉干包装袋中,并以每袋15元至16元的价格将分包好的“牛肉干”以及未使用的“咬闻嚼滋”牛肉干包装袋一并发给廖某甲等人。

  廖某甲在收到分包好的“咬闻嚼滋”牛肉干后,安排徐某甲等人在包装袋上打印生产日期,并对从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等处购进的猪肉干进行称重、分包,装入某某公司发来的“咬闻嚼滋”牛肉干包装袋中,冒充牛肉干销售。就这样,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制假产业链。

  廖某甲等人生产的假牛肉干通过各种渠道,源源不断地销往多个省份。他们与水果、副食品零售商频繁交易,从中牟利。截至案发时,销售额达589万余元。

  6人获刑并三倍赔偿

  2023年年底,廖某甲等人的制假窝点被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的执法人员捣毁。廖某甲、朱某、严某、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6名犯罪嫌疑人也被警方控制,后被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廖某甲等6人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生产、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甲等6人制售假牛肉干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廖某甲等6人以销售额为基数连带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1769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8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廖某甲、朱某、徐某甲等人八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令被告人廖某甲、朱某、徐某甲等六人以销售额589万余元为基础连带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

  廖某甲等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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