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针对已成年子女因病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能否要求离异父母支付抚养费这一案件进行判决。
彭某(化名)与小云(化名)系父女关系,2017年,小云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持有残疾人证。2022年,小云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小云的监护权归母亲,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4年,经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小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彭某在离婚后从未支付小云的抚养费,小云遂起诉至全南法院,要求彭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云虽已成年,但其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彭某支付抚养费。
因被告协议离婚后未依约定支付抚养费,且小云持有的“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故支付抚养费的期限暂计算至2027年1月,履行期限已届满的抚养费应一次性支付。法院酌定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云支付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的抚养费16000元;自2025年3月至2027年1月每月向原告小云支付当月抚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