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陈先生向本报“党报帮你办”栏目反映:“我每年都按时缴纳医保,去医院看病买药时,医生却说有些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能全额报销。这是为什么?”
对此,省医保局回复,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国家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报销规则和临床价值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药品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在本地就医无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要求,但在跨省异地就医时需要承担一定标准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时,在本地就医时需要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剩余再按规定比例报销。目录外药品(又称为丙类或全自费药)因价格昂贵、治疗范围等原因没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如部分高价的靶向药、罕见病治疗药、减肥药、解酒药等不能报销。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