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4月9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宁都县公安局长胜派出所办事。到了长胜派出所后,民警发现张某有酒驾的嫌疑,遂通知该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到达派出所后,将张某带至医疗机构抽血待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3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