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度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恶意抢注“陶溪川”商标、羽绒服冒用“北大”标识、销售假冒“优衣库”防晒衣等案件,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文/新法治报·赣法云 王海宇 王琨 记者方维芳 漫画/刘晨阳
服装冒用“北大”标识
据悉,第6792677号“北京大学”等一系列商标是北京大学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
2024年1月20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对共青城新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内存有销售北京大学羽绒服的销售发货记录,并查获一批装有“北京大学”及北大校徽印花的快递包裹。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北京大学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使用“北京大学”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13.37万元。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涉嫌犯罪。2024年2月7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恶意抢注“陶溪川”商标
2024年4月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某抢注“陶溪川”商标一案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周某某从事过申请注册商标类的工作,对申请注册商标规则具有一定的了解,从2017年开始陆续在10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个“陶溪川”商标。该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陶溪川”商标使用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涉案的相关“陶溪川”商标无效。裁定文书指出,在当事人注册涉案商标前,“陶溪川”文化产业园已在景德镇建成,并经多家媒体宣传报道,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当事人注册“陶溪川”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当事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侵犯知名香烟商标权
2024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智高文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24入香烟呸呸卡(烟卡)24包,20入香烟呸呸卡16包,折烟卡8张,24入香烟呸呸卡(小型)13包。上述4款产品均印有“南京”“双喜”“牡丹”“黄鹤楼”“中华”等众多知名香烟商标。
经查,上述4款产品涉及的所有香烟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合法拥有商标注册权。同时,涉案产品均未详细标明生产工厂的名称和地址。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均是从一名流动业务员处购入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且无法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使用证明材料。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没收涉案侵犯香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000元。
销售假冒“优衣库”防晒衣
2024年7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函,对销售假冒“优衣库”防晒衣的李某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自2022年2月开始在淘宝平台申请开设3家店铺,且均未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3家店铺销售假冒“优衣库”防晒衣共1262件,销售额157804元,获利63100元。2023年4月中旬,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后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起诉,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最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假冒专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4年8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通报函,反映江西鼎高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杜仲雄花晶”产品涉嫌假冒专利。涉案专利为“一种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抑制肿瘤的配方及制备方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的状态为“等待实审请求”,并未获得专利授权。
当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核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专利申请通知书配料内容与涉案产品的成分完全不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当即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生产了一批100盒的“杜仲雄花晶”,并以2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成都某公司。当事人在该批次产品的标签正面标注“本产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杜仲雄花晶”产品违法所得2500元。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