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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房票购房最高可获10%补助

   日期:2023-04-14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    作者:江西新闻联播直播今天回播    浏览:312    评论:0    
核心提示:4月13日,本报全媒体记者从南昌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将于5月11日起实施。《实施意见》明确,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最高可获10%的购房补助。<!--enorth cms news protect start--><!-- image template start -

4月13日,本报全媒体记者从南昌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将于5月11日起实施。《实施意见》明确,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最高可获10%的购房补助。

  ●房票样式统一制定,实行实名制

  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砖木以上结构,下同)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市场化安置方式。

  ●使用房票在城区购房可获补助

  《实施意见》指出,在南昌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

  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

  根据《实施意见》,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约定,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等信息录入房屋征收系统和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生成房票,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票。

  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设商品房时,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被征收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房票购房且已领取购房补助的,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必须足额退回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未购房的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记者了解到,已购房结算方面,单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资金结算申请后同步审核应兑付给被征收人的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并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未购房结算方面,所有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无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也可按未购房结算方式,提前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追缴已取得利益,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实施意见》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但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可按《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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