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记者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赣州市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办理了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24个月调整为6个月。即夫妻双方在近6个月内办理了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由3个月调整为12个月,即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12个月以内有效。
●租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即租房提取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储存余额支付上一季度房租。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赣州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