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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料不及 殃及池鱼

   日期:2023-06-21     来源:江西新闻联播完整版视频    作者:江西    浏览:229    评论:0    
核心提示:驶 先生 陶

  6月6日,回忆起几个月前自己鱼塘的鱼大量死亡,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养殖户陶先生仍感到非常无奈。

  2月15日,沪昆高速往南昌方向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一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车上一袋粉末状染料掉落在了高速公路护栏旁的路面及护坡上。陶先生怀疑因清理染料不彻底,后期又经过雨水的冲刷,导致染料流入了高速公路下的涵洞,后又因处置不到位,致污染扩散到鱼塘。“鱼塘里的2000多斤鱼因此死亡,两三个月了,我一直在奔波这个事,还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陶先生说。

  对此,贵溪市环保部门回应称,要先进行环保治理,之后再定责和协商赔偿事宜。

  ◎文/图 江国稳 新法治报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

事故发生后现场污染情况

  养殖户:染料掉落路面污染扩散至鱼塘

  今年2月,陶先生入股了朋友经营的一家种养殖家庭农场,主要经营家禽饲养、水产养殖以及餐饮服务等项目。为了进一步增加农场的可玩性,还设有垂钓项目。

  原本看着生意日渐兴隆,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陶先生备受打击。

  “3月下旬,农场里三口鱼塘出现了少量鱼死亡的情况。”刚开始,陶先生对此事并未太在意,直到死鱼数量逐渐增多,鱼塘里的水也呈现灰黑色,他才怀疑,鱼死亡与水质有关。

  陶先生开始往上游寻找污染源头,最终在离鱼塘直线距离不足1公里的高速公路旁发现了端倪。

  “高速公路下方涵洞以及旁边的一处小型灌溉水库均受到污染,水体颜色比鱼塘更深。”陶先生将发现的问题反映给了河潭镇政府及贵溪市环保部门。

  原来,早在2月15日,一辆装载了染料的安徽牌照货车在行驶至沪昆高速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段时,不慎掉下一袋染料。150公斤粉末状染料掉落在护栏旁的路面及护坡上。陶先生怀疑因清理不彻底,染料经过雨水的冲刷流到高速公路下的涵洞。“起初应当只是涵洞被污染,但是后期由于此处在进行建设施工,造成了污染外溢和扩散。被污染的水流入一旁灌溉水库,并蔓延至农场内三口相连的鱼塘。”陶先生说。

  据了解,沪昆高速部分路段改扩建工程于今年1月份陆续开始建设,中铁十一局系施工方,而该事故路段就在其施工区域。

  3月28日下午,接到河潭镇政府及养殖户的反映后,贵溪市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并进行了现场采样。次日,通过吸污车将涵洞内的污水清除,并在灌溉水库下方布置活性炭,阻断污染进一步扩散。

  “从3月28日到5月初,三个塘里死鱼超过2000斤,再加上垂钓项目暂停经营,总损失有七八万元。”陶先生说,他在发现死鱼后,已向镇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反映,对方让其保留好相关证据。而对于死鱼数量,环保部门要求陶先生到镇政府出具报告。最终,镇政府出具的报告只写明“造成大量成品鱼虾死亡”。

  “我在网络平台进行了投诉,镇政府给出的回复是污染无毒无害,还说根据我提供的影像资料,鱼的死亡数量达不到我的上报数量。”陶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记者看到,河潭镇政府在网上举报平台的回复中确认,2月份有一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掉落一袋染料在龙石村附近,与之后的污染存在关联。

  施工方:事故后未清理干净,与施工无关

  6月6日,记者来到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看到事发地点旁已经设置了污水处理设备,且正在运作。“通过抽取污水并处理,达标后水就清了,最后排到信江支流。”现场一名负责污染处理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通过现场的公示牌,记者看到施工单位是浙江兴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公司是政府部门请来负责污染治理的,施工范围是灌溉水库以及下游的一个闲置水塘。

  随后,记者来到陶先生的三口鱼塘,此时鱼塘水面几乎看不到漂浮死鱼,水也不再是灰黑色。“天气太热,时间久了,死鱼全都腐烂分解了,目前鱼塘也不再出现死鱼。”陶先生说。

  为何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得到完善的清理,导致污染扩散?据此前其他媒体报道,江西交通投资集团南昌南管理中心一名万姓负责人曾就此回应:“今年1月1日起,保洁就归施工方。”

  记者电话联系了中铁十一局沪昆高速梨园至东乡段改扩建工程C1标项目经理部进行求证。“是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未清理干净,并非是我们施工造成,与我们没有关系。”一名黄姓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已经介入,应向环保部门了解情况。

  环保部门:鱼死亡和染料污染是有关系的

  6月6日上午,记者来到贵溪生态环境局。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邓群福向记者介绍,在接到污染举报后,大队执法人员曾前往现场查看和取样,初步了解是施工导致污染扩散。前期做了一些相应的紧急处置,后由政府垫资聘请了一家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处理污水。

  记者从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朱志强处了解到,在污水源头处进行检测,发现水中COD(化学需氧量)超标,达不到地表水三类水的标准。施工导致污染水体流到下游,流入三口鱼塘时,已经得到稀释,但是颜色明显,存在污染。

  “鱼的死亡和染料污染应该说是有关系的。”朱志强介绍,这批染料名为“活性黑KN-B”,主要用于纺织业。同时,朱志强向记者解释,镇政府回复中所说的“无毒无害”与“污染”并不矛盾。“有毒有害,要看具不具有腐蚀性、重金属是否超标等,而只要是未达到水质标准都属于污染。”朱志强道。

  “目前,我们先处理污染问题,后期再谈赔偿问题。”邓群福表示,对于这起意外污染事件,前期请第三方公司处理污染已花费60余万元,污染治理还需大概1个月时间,定责和索赔都还要再等等。

  邓群福告诉记者,已经让养殖户保留好证据,后期会根据对方提供的影像资料进行索赔。“会折合市场价进行计算,不会因为死鱼的数量少就不赔偿,也不会对方说多少就按多少赔偿。”邓群福强调,后期将会组织涉事司机、高速公路相关管理单位以及施工方一同到场协商赔偿事宜,但养殖户提出的停业经营性损失无法认可,若养殖户不满意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侵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随后,记者来到河潭镇政府。办公室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河潭镇是作为属地政府帮助养殖户出面协调,与事件本身并无关系。但养殖户提供的影像资料与所报送鱼的死亡数量无法吻合,因此政府无法为其证明,后期还是由环保部门处理。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甘英辉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立法背后的主要考量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环境侵权造成损害后果,并非线性和单一的过程,而是动态的、需要整体考虑的复杂系统,且通常呈现出多源头排放、多介质污染、多途径暴露、多受体损害的复杂情况。”甘英辉说,正因为环境侵权十分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以及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间存在的证据偏在现象,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侵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之规定,赔偿应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加以确定。

 
标签: 江西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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