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通过法律手段将其追回。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执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的案件。
梁某(女)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通过电子转账、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分12次向刘某转账共计155.6万元。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10万元。刘某共获得利益145.6万元。梁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刘某取得张某的财物系其与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该财产为梁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进行分割,梁某与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未经梁某同意,将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刘某,刘某自认与张某是情侣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梁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其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法院遂依法判决,刘某向梁某返还受赠的共同财产145.6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确无法一次性支付款项,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