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三伏天,气温居高不下。高温天气下如何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7月2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对高温天气下户外工作时间规定、保障高温津贴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户外工作时间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在日最高气温超过40℃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为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为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关于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要充分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外卖小哥、快递物流等户外工作劳动者要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