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刘文琴、实习生幸诗淇报道:8月18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发布和介绍出台《决议》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决议》的主要内容。
记者从会上获悉,《决议》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办理、送达、执行等环节,以及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7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4份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以及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推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陈友锦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该制度创设7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4份,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织起了法治“防护网”,有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等各环节得到明确
但实践中也发现,该制度贯彻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问题亟待解决。比如,部分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受到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时羞于或怯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的当事人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存在,或者不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不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外,家庭暴力举证和认定证据比较困难,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和执行环节存在一定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制度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专门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作出决议,对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决议》,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决议》由导语和十条组成,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送达、执行等各环节,以及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陈友锦指出,《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畅通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渠道,进一步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执行程序和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义务,进一步健全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责。
如何申请及办理?
《决议》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规范办理行为方面,《决议》提出,人民法院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家庭中弱势群体、举证能力较弱等情况,人民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签发律师调查令、委托相关机构和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收集。
值得注意的是,《决议》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联、残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