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许佳慧报道: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要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要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印发《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细化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举措,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方案》明确,全省检察机关聚焦涉及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申请立案监督;民营企业家被逮捕后无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涉及民营企业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请监督;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久拖不结,申请监督;对审判机关生效刑事裁判或者检察机关生效刑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等五类案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监督一批案件,解决一批问题,化解一批矛盾,保护一批企业。
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建立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案件的上级院受理备案、跟踪办理、审查把关机制,各级检察院在决定受理的三日内,层报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备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案件加强跟踪提醒,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案件全程指导,跟踪督办。案件办理部门对有关案件拟作出决定前,将报告、法律文书等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上级检察院直接接到的属于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重大案件,可以交下级检察院办理;对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挂牌督办。
《方案》强调,要依法能动履职,市县两级检察院对受理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采取上门走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当面听取诉求。对于原处理结论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对于原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释法说理,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方案》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强化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形成上下级检察院和各部门之间畅通衔接、紧密配合、积极沟通、主动担当的良好格局,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要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的联系协调,听取意见建议,强化线索移送、通报、协调、反馈机制,共同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