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据介绍,我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要求,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17〕3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此外,我省明确了集中征缴期,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延长集中征缴期至2024年3月31日。
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此外,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针对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参保人申请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