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高堂,下有妻儿。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巨额赔偿款汇入兄弟账户,妻子、孩子分文未得,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近日,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最终判决被告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宁某的死亡赔偿金1380000元及其孳息归还原告刘某甲、宁某甲。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与宁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宁某甲。原告刘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甲之父刘某乙为刘某甲、宁某甲的指定监护人。被告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与宁某系兄弟关系。宁某原为萍乡市某装饰公司的员工,2022年9月因工去世,萍乡市某装饰公司一次性赔偿宁某的近亲属1380000元。在当地镇司法所、村委会主持调解下,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签订《死亡赔偿金存管事宜协议》,约定死亡赔偿金中100000元作为宁某母亲于某的扶养费,存入母亲于某账户由其本人保管;定期1200000元、活期180000元存入宁某乙账户,宁某丁保管银行卡,宁某丙保管密码,宁某丁夫妇用每年利息30000元和低保金负责刘某甲、宁某甲日常生活支出。于某2022年11月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系萍乡市某装饰公司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被告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签订赔偿金存管协议管理宁某死亡赔偿金存管事宜,未征得原告刘某甲、宁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的同意,原告刘某甲、宁某甲向三被告要求归还死亡赔偿金1380000元由其自行管理,三被告应当及时转交,故原告刘某甲、宁某甲主张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380000元及其孳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宁某乙、宁某丙主张其母亲于某应享有三分之一的死亡赔偿金,于某去世后该三分之一死亡赔偿金应作为于某的遗产由三被告继承分配的意见。存管协议约定从死亡赔偿金1480000元分配给于某100000元扶养费,该笔费用属于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遗产,不可再继承分配,现于某已去世,被告宁某乙、宁某丙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官后语
死亡抚恤金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对于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在第二顺序中的人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