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校园周边超市、农资经营集散地、农村电商集散地等重点区域,聚焦食品、药品、农资、儿童玩具、妇女用品、老年用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等重点商品,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并公布了第三批10个典型案例。
红谷滩区流湖汀兰湖生活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5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在红谷滩区流湖汀兰湖生活店买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1包老酒花生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购进老酒花生10包,截至案发时,已售出6包,其中1包是在过期后(2023年5月)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6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瑞昌启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机配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厂家打假人员对瑞昌启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待售的vivo及oppo系列手机配件456件,经现场鉴定,上述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侵权手机配件时未索取供货商执照和进货票据,且销售和维修时也没有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侵权产品货值金额434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1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手机配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德安建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混凝土排水管案
2023年4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3·15”曝光问题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对德安建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排水管(型号300×1000毫米)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检验,该型号排水管“外观质量”“钢筋骨架”“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混凝土排水管货值金额1.8万元,违法所得2880元,剩余库存60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混凝土排水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库存的60根不合格混凝土排水管、罚没1.548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案
2023年4月,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河西油榨套有一店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黄某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不能提供产品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85瓶白酒实施扣押措施。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5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8月,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行为,作出没收85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月湖区宏兴彩钢夹芯板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月湖区宏兴彩钢夹芯板厂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将检测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夹芯板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72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2328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迈田贸易营业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余迈田贸易营业部实际经营地稽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店销售logo与注册商标“斐乐”“迪桑特”“始祖鸟”等一致或相近似的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经营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证明材料。经查,该店铺在今年5月19日至31日期间销售上述品牌服装,违法经营额为419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迅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9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迅捷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开设的网店上,执法人员发现有一款标称为“WAX”的产品外包装全为英文,未见中文标签。执法人员查询该商铺后台近3个月销售记录,显示交易成功1笔订单,金额为77.6元。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经营标称为“WAXifes”(中文名为脱毛蜡)的产品标签没有中文标识,共采购1盒,已销售,进价为39.8元/盒,销售价为77.6元/盒,货值金额77.6元,违法所得37.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余县老朱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余县老朱维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毫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截至案发时,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7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0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78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案
2023年8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加工、销售印有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标注有“黄山毛峰”字样的包装盒。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茶叶包装盒13箱(16套/箱),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印制有“黄山毛峰”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黄山毛峰”使用权利人的委托印制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委托情况下,自行印制“黄山毛峰”字样的包装盒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销售26套,货值金额2542.8元,违法所得228.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1月,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字样的包装盒208套、罚没1500元的行政处罚。
黄某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6月,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接铜鼓县公安部门移交案件,称黄某自2022年1月起,共购买5000余个印刷有“格灵牌”“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化工原料包装袋,从其他厂家购买三氧化二锑分别装入上述包装袋中,再转卖给其他生产厂家。该局执法人员经查实,“格灵牌”商标由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给黄某使用,但是厂名没有授权认可使用;另核实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化工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达30%,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案涉案货值金额69.98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8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9月,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