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广大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将于12月31日截止。
据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办理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于今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12月20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广大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将于12月31日截止。
据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办理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于今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