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作经营用途需通过房屋安全鉴定
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自建房安全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自江西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以来,全省自建房排查任务基本完成,隐患经营性自建房整治销号取得阶段性成效,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中,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鉴定质量不高、鉴定行为不规范、鉴定收费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为加强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规范自建房安全鉴定行为,提高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质量,该厅发布了《关于规范自建房安全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通知》称,自建房安全鉴定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各地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需留存影像资料,鉴定报告依据的检测数据可溯源。鉴定报告应包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等,应当经鉴定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编制、审核并签字确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法人章,并附机构、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经营活动前需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制定鉴定工作方案,按照规定鉴定程序开展自建房鉴定活动,对自建房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踏勘鉴别、资料收集、实体检测、结构验算、鉴定评级等工作,不得简化鉴定程序,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自建房安全鉴定,不得将排查(评估)报告代替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确保鉴定报告逻辑严密、数据真实、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将鉴定活动相关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保证委托书、合同、检测数据、结构计算和分析等资料的可追溯性。对于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鉴定委托人,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将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如实归集到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科学研判鉴定结果,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对鉴定为C、D级自建房,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改建改用、人员聚集自建房,立即按照鉴定报告处理建议做好分类处置。落实好用于经营自建房,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施行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媒体记者 郑周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