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驾驶人佩戴头盔改为驾乘人员应当佩戴,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隧道、高架桥等区域……12月27日,记者从南昌市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据介绍,新版《条例》施行后,将有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过渡期,具体情况依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背景:新业态新问题要求新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南昌市2016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原有的产品许可目录制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另一方面,个体化出行的需求不断增加,出现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及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新问题。
据了解,截至2023年7月,南昌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长至249万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不规范充电导致严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从近三年南昌市交通事故统计情况来看,涉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伤亡的事故中,因头部受伤致死的占比74.75%。为加强管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变化:新版《条例》实施后将带来哪些改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推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将原条例规定的“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修改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将原条例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转移等登记业务,由“只能到原登记部门申请”修订为“可以到南昌市任意一个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
●明确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等区域通行。
●驾驶、乘坐者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安装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车号牌等影响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目前南昌市现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5家,在全市各建成区共投放共享电单车11万辆;城管部门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运营企业采取月评价、季考核,强化日常运行监管,排名末尾的实行减量运行。
文/伦艺菲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高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