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省财政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八类项目拟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如对该《办法》有意见和建议,可发至电子邮箱jxsz@jxf.jiangxi.gov.cn,也可以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月15日。
明确征收标准
据介绍,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一次性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拟为:城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城区常住人口在20万到50万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7~27元;城区常住人口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每平方米征收8~13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备案。
八类项目拟免征
《办法》明确,八类项目拟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含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旧住宅区整治、棚户区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免征项目等。
据悉,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使用用途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面积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