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晨欣 江西日报通讯员蔡汶君) 近日,笔者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5章44条,提出了违法行为从发现、分流到处置、监督、追责的全链条闭环执法监督模式。明晰、压实了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厘清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为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鼓励市民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提出,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