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南昌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工单位风险负担,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南昌市政府近日出台《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6类特定人员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为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其中,特定人员有: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等;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据了解,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