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记者获悉,省住建厅发布了新修订的《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规则》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在履职期间应当积极推动成立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可共同表决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其他重要事项。
据悉,《规则》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内容。
《规则》明确了建设单位对推动业主自治应履行的义务,建设单位为支持业主自治,应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经书面通知后仍不参与筹备组的,可在建设单位缺席的情况下,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主动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人数应当为7人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针对业委会届满后资格问题,《规则》明确,要注重强化对超期运行的业委会的约束与充分尊重业主自治意愿相结合,提出在议事规则中有明确授权约定或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继续履行业委会职责。
同时,《规则》优化细化了业主大会表决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业主大会若采取线上平台表决时,应注意线上业主大会表决平台应当具备实名认证、表决信息存储、核验查票等功能,并提供免费查阅服务。
《规则》制定了筹备组或业委会无法履职、业委会成员存在负面清单等问题的处理方式。其中业委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包括: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拒不移交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决定应当由业主或者业委会共同决定的事项等九项内容。业委会成员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由业委会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并在30天内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此外,《规则》明确由属地政府结合住宅项目情况决定是否成立物管会,优化物管会成立的条件和物管会任期等问题。
物管会在履职期间应当积极推动成立业委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能够选举业委会的,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物管会应当自业委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7天内与业委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物管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仍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重新组建物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