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浙江衢州)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而,郑某某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获刑”,完全罚当其罪,咎由自取,这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获刑”案例,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能在社会层面产生法律影响,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众所周知,保护野生动物不止是保护野生动物本身,更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采取猎套、枪杀等手段,对野生动物“下黑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生态环境,更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要保护好野生动物,就要多管齐下筑牢保护网。首先,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筑就保护野生动物的绿色长城。其次,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排查整治,通过举报、线索追踪、严格查验并及时阻断、线上线下打击等举措形成合力,从而有效地遏制非法捕杀和交易行为。其三,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不妨通过判刑、赔偿、公开道歉等多种处罚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形成广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使之不敢铤而走险。
此外,还需强化公民参与。牢固树立公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让每个公民自觉抵制“野味诱惑”,不捕杀、不食用、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