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历史文化载体。3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不分章节,共27条,将进一步厘清地名管理职责范围、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确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强化地名文化保护和地名工作保障。
《办法》以列项的形式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名称等八类地名纳入管理范围,并明确要求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对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主体、流程、要求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增加了备案公告制度。对重要地名的命名及城市主干道等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地名更名,要求进行包括社会风险、群众反响、经济成本等方面在内的综合评估,防止随意命名更名。
《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建立标准地名信息数据,提供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各类地名交通标志、广告牌匾、地图、新闻媒体、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等必须使用标准地名。此外,《办法》从强化地名的文化属性角度出发,首次将地名文化建设保护纳入其中,安排了4个专条,分别对地名文化挖掘、研究、宣传、保护、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