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省矿山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治理。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和自然资源行政监督职能作用,持续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领域办案力度,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从以下重点方面加强监督:采矿过程中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噪声、扬尘和固废等污染物造成水、大气和土壤污染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尾矿库未依法做好防渗漏、防扬尘、防溃坝等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的;采矿权人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关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权人未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管护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或者计提、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历史遗留矿山未按照已制定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石料利用方案进行修复、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涉及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