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下遗嘱本是为了解决家里的财产分配问题,然而萍乡市湘东镇的邱家兄弟三人却因为一份打印遗嘱对簿公堂。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继承人邱老汉打印遗嘱时无遗嘱见证人签名,应为无效遗嘱。据此,法院对遗产分割重新作出判决。
质疑遗嘱兄弟起争执
邱老汉与妻子殷某生前育有三子,长子邱大,次子邱二和小儿子邱老三。2021年,殷某去世后,邱老汉便由长子邱大负责照顾。
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也越来越不好,2023年1月29日,邱老汉向邱大转账10万元,用于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以及未来的丧葬事宜。此后,邱老汉的医疗照护全由邱大负责。同年,邱老汉因健康状况恶化,先后七次入院治疗,累计花费4.24万元。同年11月28日,邱老汉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邱大操办,共计1.1万元。
邱老汉生前立有一份打印遗嘱,表明由邱大继承房产一套及银行全部存款26.36万余元,邱老三继承房产一套,遗嘱由邱大保管。
然而,邱老三对存款金额及遗产分配存有异议,认为邱老汉死亡后留有银行存款共计31.7万余元,与遗嘱中所述不符。此外,邱老汉每月有4300元退休金,足以支付其日常生活,故生前转给邱大的10万元应当计入遗产总额。此外,邱二常年居住在外地,尽孝的时间较少,对财产分配并无过多要求,但他认为遗嘱上并非本人签字,遗嘱的有效性也持有疑问。
面对质疑,邱大坚称自己多年来一直承担着照顾父亲的主要责任,不仅负责日常生活起居,还在父亲生病期间全程陪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邱老三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打印遗嘱被判无效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老汉打印遗嘱时无遗嘱见证人签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打印遗嘱应有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案涉打印遗嘱因无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而无效。此外,邱老汉曾在2022年手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由邱老三继承一处房产。
在审理过程中,邱大提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的发票,证实了相关费用的支出,这些费用应在遗产中扣除。因此,遗产中的现金存款为26.36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扶养的全部内容并不仅仅限于物质生活供养,还包括日常照顾陪伴的精神慰藉,尽管邱老汉的退休金能够满足其生活需求,但邱大长期与父亲共同生活,对其生活起居给予了大量的帮助和陪伴,这无疑表明他尽到了主要的扶养责任。”根据一般权利和义务一致继承原则,邱大因其在日常生活中对邱老汉的照顾最多,特别是在邱老汉住院期间,都是邱大独自承担照顾责任,因此他应当得到较多的遗产分配。邱老三虽然与邱老汉分开居住,但所尽的扶养义务相对较多,应次之。而邱二仅限于节日时的探望,所尽的扶养义务相对最少。
综上,法院判决邱大分得房产一处,银行存款13.36万余元;邱老三分得房产一处,银行存款8万元;邱二分得银行存款5万元。
法官提醒,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与其他遗嘱形式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不过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不仅要明确遗产具体分配内容,也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中签名和注明日期。另外,如果在立遗嘱时以现场视频的方式记录,会起到增强遗嘱效力的证明作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