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10月3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适龄妇女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办法还对孕期及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进行明确。如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采取取消、降低福利待遇或扣发工资等。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